湖南省建设人力资源协会章程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湖南省建设人力资源协会”,英文译名为:Hunan Construction Human Resources Association,缩写为HCHRA。
第二条 本会是湖南省境内建设和相关建设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自愿参加、依法设立、依章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全省性、行业性社会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服务于会员企业技术创新与协同发展,服务于政府决策咨询与行业规范制定,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与可持续发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发挥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推动湖南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与产业升级,为现代化新湖南建设提供行业支撑。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党的工作接受中共湖南省委社会工作部的统一领导。本会接受行业管理部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长沙市雨花区高升路268号和馨佳园5栋201、202室。邮编:410116 办公室电话:0731-8967627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政策宣传与法规贯彻。积极宣传党的方针政策,严格贯彻国家及政府行政部门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决定,确保行业发展的正确方向。
 (二)人才培养体系搭建。基于人才兴业战略和湖南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实际情况,构建企业、院校、社会组织和职业培训机构多方参与的建设人才培养体系。
 (三)行业调研与决策支持。紧密结合建筑业市场发展需求,开展建设人力资源专题的调研、论证、鉴定和咨询活动,撰写湖南省建设人才发展研究报告,为政府职能部门决策提供参考,发挥“智库”作用。
 (四)就业服务与人才供需推进。搭建建设行业人力资源就业服务平台,助力毕业生就业。推动“政产学研用”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发展,促进建设行业人才供需匹配。 
(五)建设教育工作协调。组织或协调建设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建设教育资源开发、专业水平评价和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提升建设教育质量。
(六)政府工作承接。依法承接政府部门转移的相关工作,承办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部门委托的具体事务。 
(七)行业诉求反映与服务提供。围绕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收集并反映行业和会员的诉求与建议,提供信息、技术和咨询等服务。 
(八)经验推广与技术应用。组织企业、院校和社会组织进行建设人力资源经验交流与推广,共享技术成果,推动住建领域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 
(九)人才培养与宣传建设。开展建设人才培养培训服务。维护本会网站及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传播行业资讯。 
(十)国内外经验交流与项目协作。研究介绍国内外人力资源管理动态,组织学习、考察和交流先进经验。推动建设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项目的协作。
(十一)社会服务实体兴办。依法兴办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宗旨的经济实体或技术咨询等社会公共服务实体。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主要为在湘建设或相关建设行业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单位会员,根据需要可发展少数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入会的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申请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受理和审核,报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即接纳为会员;
(三)办理会员登记,颁发会员证书,建立会员档案。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的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和活动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表决会费标准。
(五)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及重大事项;
(六)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等;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作为会员(代表)大会监督机构。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本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监督协会依法依章办会;
监督协会章程、会员(代表)大会各项决议的实施,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监督协会会费收取及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决定其他该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会采取会长轮值制。负责人包括轮值会长5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轮值会长任期一年,任期内行使会长职权。
第二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符合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处理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的重要事务及秘书处提交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为本会的日常工作机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开展活动需要和会员单位特性设置分支机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收费标准按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收取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管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代表)大会及监事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和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行业管理部门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5年5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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